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大基因山友社简称"华大山友社"。英文名为"BGI MOUNTAINEERING CLUB",缩写为"BMC"。 第二条 华大山友社是自发组织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业余性群众组织,是由中国登山协会领导并服从其指挥的民间登山团队。 第三条 华大山友社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并推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自身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在科学研究队伍中推广普及该项运动,增强科研队伍身体素质;让生命科学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实现自然、运动、健康三个主题的和谐共存。 第四条 华大山友社接受中国登山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华大山友社社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科技创业园B-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华大山友社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建立山友社所开展的登山及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包括: (一)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4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 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如: 1、 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 相关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3、 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4、 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 负责研究和制定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建设。 三、 负责建立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规范。 四、 研究、制定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 五、 负责组建和管理华大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固定及临时团队。 六、 负责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成员的训练、考核及资格认定,制定训练计划。 七、 负责日常采购、管理、维护团队的各种公用装备、器材。协调安排各物资的使用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 八、 开展协会间交流,负责发展与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九、开展登山相关的生命科学研究工作,为相应科研团队采集各环境下生理指标等数据,推动科研成果向健康有益的产业成果转化。 十、 为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七条 华大山友社实行会员制,会员仅包括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华大山友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华大山友社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 有参加华大山友社的意愿。 三、 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至少具备一项): (一) 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攀登40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二) 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华大山友社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简历; 二、 华大山友社考核批准加入后,颁发由华大山友社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成为山友社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华大山友社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 有对华大山友社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华大山友社章程,执行华大山友社的决议。 二、 自觉维护华大山友社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华大山友社交办的工作。 四、 向华大山友社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 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 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相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华大山友社,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华大山友社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华大山友社组织的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 严重违反华大山友社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 给华大山友社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华大山友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山友社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华大山友社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社长、队长、副队长、基地总指挥等职务。 三、 筹备召开华大山友社相关各种会议。 四、 审议华大山友社的活动经费收支报告。 五、 决定华大山友社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山友社管理小组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电话、网络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的社长、政委、队长、基地总指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身体健康,热爱登山运动,具有相关运动经验、团队管理经验及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社长、政委、队长、基地总指挥、任期2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山友社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山友社管理小组活动。 二、 检查山友社管理小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华大山友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华大山友社队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队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社团管理小组表决。 四、 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华大山友社设置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华大山友社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华大山友社下设装备器材管理部、宣传及对外交流部、医学及救援工作部、理论科技研究部以及后勤保障部。其职责分别为: 一、装备器材管理部: (一) 研究制定相关装备器材监督管理办法。 (二) 负责大型活动和比赛的场地装备器材选购、管理、使用审核。 (三) 积极引进和向会员推荐质量优秀的场地装备器材。 二、宣传及对外交流部: (一) 研究制定山友社相关运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研究制定华大山友社对外交流的发展规划。 (三) 建立社团的宣传推广网络,大力宣传和提升山友社的形象。 (四) 对宣传推广对象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华大山友社。 (五) 对华大山友社在一定时期内的宣传推广工作重点及对象向华大山友社提出建议。 (六) 了解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华大山友社提出工作建议。 (七) 有关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工作的其它事宜。 三、医学及救援工作部: (一)熟练掌握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救援工作程序方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紧急情况的救援工作。 (三)研究确立避免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出现危险的预防措施及出现紧急情况后的应对手段。 (四)制定会员运动后其身体机能恢复措施。 (五)研究、规范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中的预防、医疗、急救的医学技术手段和组织工作。 (六)配合理论科技研究部展开关于生理机能方面的研究工作及相关数据采集。 (七)配合理论科技研究部新药开发的后期试验工作。 四、 理论科技研究部: (一)研究登山运动中与人民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课题,实现登山运动与健康主题的有机结合。 (二)研究和介绍国际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状况、新理论和新技术。 (三)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进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四)研究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进行过程中的科学考察问题。 (五)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问题。 五、后勤保障部: (一)协助为华大山友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二)负责日常采购、管理、维护团队的各种公用装备、器材。协调安排各物资的使用以及活动经费的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华大山友社经费来源: 一、 会员集资。 二、 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科研成果产业化的部分提成。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华大山友社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华大山友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华大山友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华大山友社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山友社管理小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华大山友社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华大山友社终止前,须在山友社管理小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华大山友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华大基因的监督下,按规定用于发展与华大山友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华大山友社的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图案为排成山峰形状的英文缩写字。 第三十二条 华大山友社的会徽、会旗由华大山友社统一制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华大山友社管理小组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2004年1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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